1.危机与选择: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准入管制何去何从
完成单位及获奖人员: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刘正峰 王九洲
授奖年度: 2019年度
授奖单位: 民政部
授奖种类及级别: 2019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奖二等奖
该成果以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社会工作领域职业资格互认”的反对为契机,以香港社会工作中国社会工作职业准入管制为研究对象,将境内外社会工作职业准入法制提炼为自由放任、许可准入和激励准入等三种模式,比较这三种模式各自的优缺陷,揭示了中国创新的激励准入管制模式兼采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兼弃了前两种模式的缺陷,及其独特优势;以中国当下的社会工作市场为研究对象,揭示了当下中国社会工作市场客观二分为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与普通社会工作市场的“二元市场结构”,基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建议未来可采用“二元法律调整结构”,制定“注册社会工作师法”,吸纳境外准入管制的制度优势和成功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工作教育项目认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执业注册等制度,以之调整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以通行于各类市场的普通市场法制调整普通社会工作市场。
该成果纠偏了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的错误观点:中国内地的社会工作既存在政治正确也存在专业正确。成果验证了一个重要事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社会工作领域职业资格互认”具有实现的制度价值,中国内地只需对现有的社会工作职业准入法制做少许改革,制定《注册社会工作师条例》,建立社会工作市场“二元市场结构”,以注册社会工作师法制调整专业社会工作市场;以通行于各类市场的普通市场法制调整普通社会工作市场。
2.包容性法治框架下的社会组织治理
完成单位及获奖人员: 扬州大学法学院 张清 武艳
授奖年度: 2019年度
授奖单位: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授奖种类及级别: 第二届方德法治研究二等奖
该成果通过单一的法律工具规制社会组织行为“瓶颈”重重,基于“包容”的法治理念,将社会组织嵌入到特定类型或特征的法理框架下,实现与政府的协调共治、合作共赢。作为包容性和超越性的法治理想,“包容性法治”不仅与治理理论所蕴含的多中心、多层次的运行机理内在契合,还可以破解社会组织运行过程中规范、体制、手段单一的结构性困境。包容性法治框架下社会组织治理不仅是一种规范性治理,也是一种参与性治理,开辟了社会组织规范治理的新视界。一方面,包容性诉求不再过分强调正式法律,而是突出多元规则的功能互补,在社会组织有序化推进软法构建的基础上,达至社会组织混合法之间的协调共生;另一方面,以“包容性发展”为中心的发展策略,依靠激励与制约相容的制度机制,达至多中心社会组织治理的动态结构。
该成果从法理的视角切入,在“包容性法治”框架下从“规则的包容”与“秩序的包容”两个层面探索社会组织治理的新模式,一方面,将法治实践的理论逻辑和包容性发展的基本内涵相结合,提出“包容性法治”新命题,并在该框架下探索社会组织的治理问题;另一方面,将法治和社会治理两者联系起来,系统性地构建社会组织治理的话语体系,具有显著的理论创新和重要的学术价值。